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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编办就实施《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作者:河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网站 发布时间:2011-04-02 字体:  

河南省编办、省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就实施《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2011年2月9日,郭庚茂省长签署省政府第137号令,正式颁布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近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人接受了记者采访,就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办法》的颁布实施是我省机构编制法制化建设的一件大事,请您谈一谈颁布实施《办法》的重大意义。
    答:《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是我省第一部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政府规章。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促进事业机构编制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社会公益事业健康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我省曾于1997年颁布了《河南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豫政〔1997〕50号),对加强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事业单位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范围、对象、内容、程序等发生了较大变化,该规定已不能适应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需要,迫切需要进行修订完善。2007年,国务院颁布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规定地方的事业单位机构和编制管理办法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拟定,报国务院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由省政府发布。因此,有必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目前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实际情况,重新制定我省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以进一步增强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权威性和约束力。
    问:请介绍一下《办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答:《办法》共28条,包括适用范围与原则、机构设置、编制管理、审批权限、违反办法行为的处理等内容。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原则,具有较强的实践性和指导性;二是强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权威性;三是规范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审批权限,增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规范性;四是强化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既明确了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责任主体地位,又强调了相关部门的配合责任;五是加强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监督检查,有利于不断提高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水平;六是规定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促进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
    问:《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办法》对其适用范围主要从两方面作了规定:一是本省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并纳入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即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管理范围的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编制管理以及对机构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二是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这样规定,既明确了管理对象和管理内容,又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相衔接,符合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工作实际。
    问:根据《办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的原则主要有哪些?
    答:《办法》明确规定,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应当遵循政事分开、事企分开、精简效能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就是事业单位在职责定位、机构设置、编制管理、运行方式等方面要与政府机关、企业组织区分开来,体现公益属性。精简效能,就是事业单位要做到布局合理,保持适度规模,实现高效运转。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就是要根据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实施不同的管理,对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同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情况实行动态调整,做到有增有减。
    问:事业单位机构设置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办法》规定,事业单位机构设置管理包括:事业单位的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的名称、规格、内设机构和主管部门的确定或者变更;事业单位职责任务的确定或者调整;需要管理的其他事项等。
    问:设立事业单位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事业单位应是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对于事业单位这一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主要载体,《办法》规定,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明确的主管部门和职责任务;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有明确的经费来源;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办法》还规定,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新设立的下列单位,不得批准为事业单位:应用开发型科研机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新建宾馆、饭店、招待所等经营性单位;各类协会、学会、研究会、基金会等机构;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单位。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的名称是如何规范的?
    答:为了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体现事业单位的特点,《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应当与其承担的职责任务相一致,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名称相区别。事业单位一般称院、校、所、台、站、社、团、馆、中心等。《办法》还规定,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国务院审批;省辖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河南省”、“河南”、“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省辖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问: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有哪些具体内容?
    答:《办法》规定,事业单位编制管理主要包括:编制数额;人员编制结构比例;经费供给形式;领导职位设置及职数的确定或者变更。人员编制依据编制标准核定;无编制标准的,根据职责任务、发展规模等,参照同类事业单位的同等情况核定。事业单位经费供给形式在事业单位设立时根据其性质、类型和职责任务确定。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为进一步严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纪律,《办法》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要求:一是禁止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和增加事业编制。对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加事业编制和编制外增加人员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二是针对实际工作中“条条干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的状况,《办法》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不得要求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与其业务对口的事业单位,不得对下级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三是明确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事项,由专项的机构编制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其他规章、规范性文件不得就机构编制作出具体规定。机构编制具体事项,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专项办理。四是规定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不得与国家机关人员编制或者其他组织人员编制混合使用,国家机关和其他组织不得占用事业单位人员编制。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切实加强和规范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办法》调整上收了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强化了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的权限和责任。一是加强了事业编制总量控制。《办法》规定,全省事业编制总额,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方案,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省辖市、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下达的编制总额内,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的事业编制进行审批管理。乡镇事业编制总额的调整,经县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二是加强了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管理。《办法》规定,设立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核定事业编制,由其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在编制总额内的合并、分设、变更名称及调整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三是加强了机构规格管理。《办法》规定,省和省辖市按照正厅级、副厅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按照规定程序报批。省辖市、县(市、区)按照正处级、副处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省辖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县(市、区)按照正科级、副科级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设立、变更、撤销,由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报省辖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规定程序审批。
    问:《办法》对建立健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配合约束机制作了哪些规定?
    答:真正管住、管好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切实维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严肃性,需要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相关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和约束机制,形成管理合力。为此,《办法》规定:依照国家和省规定的程序设置的事业单位和核定的事业编制,是岗位设置、聘用(录用)、调配工作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人员工资与财政预算相互制约的机制。超出编制限额调配财政供养人员、为超编人员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以虚报人员等方式占用编制并冒用财政资金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监督检查工作有哪些规定?
    答:加强监督检查,是及时发现并纠正事业单位机构编制违规行为的重要举措。《办法》规定,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会同监察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组织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问:《办法》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法律责任作了哪些规定?
    答:《办法》从两个方面作了规定:一是列举了违反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十一种具体行为,如擅自设立、合并、分设和撤销事业单位;擅自变更事业单位名称、规格及其内设机构;擅自增加事业编制和事业单位领导职数;擅自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成员等。二是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违反《办法》规定的十一种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问: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办法》是如何规定的?
    答: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成立的事业单位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定位不清、机构名称不规范、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办法》规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逐步规范。
    问:省编办将采取哪些措施贯彻实施《办法》?
    答:为保证《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省编办将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加强学习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办法》,开展专题培训,使全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工作人员、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各级领导了解掌握《办法》的主要内容,为《办法》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二是细化政策措施,围绕《办法》有关规定,研究制定具体贯彻落实意见,出台配套政策和细化措施。如,研究出台全省事业编制总量控制意见,组织修订河南省各类事业单位编制结构比例标准等。三是认真组织实施,将《办法》的各项规定贯彻于工作的始终,推动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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